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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执裁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世军与被执行人熊章明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世军,熊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裁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熊世军,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阳县新街乡飞熊村粑粑厂屯***号。法定代理人熊泽发,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父。法定代理人卿树秀,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熊章明,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阳县新街乡飞熊村老村屯*****号。申请执行人熊世军与被执行人熊章明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灌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熊章明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熊世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6756.80元,并承担本案的申请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熊章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熊章明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灌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12)灌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卿秋生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代理审判员  申桂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莫 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