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度执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琪与曾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琪,曾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度执字第0035号申请执行人陈琪。被执行人曾德鹏。陈琪与曾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2)吴度民调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曾德鹏确认结欠陈琪人民币28800元,该款曾德鹏于2011年12月22日归还10000元,余款18800元,曾德鹏于2012年2月至8月的每月月底前归还2000元,余款4800于2012年9月底前还清。如果曾德鹏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陈琪有权就曾德鹏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曾德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陈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26000元,执行费29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仅履行了78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德鹏现下落不明。本院分别至金融、车辆、房管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曾德鹏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产权登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通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同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伟亚执行员 俞惠初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柏寒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