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505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21-01-21
案件名称
陈荣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荣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05民初1969号 立案日期 2020年7月2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 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7653570X0,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泉五路邮政大楼一楼。 负责人:谢慧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芬兰,女,银行员工。 被 告 陈荣升,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 诉讼 请求 判令被告陈荣升偿还原告透支本金43905.45元及利息、复利3963.91元、费用12950.32元(其中本金30215.06元自2019年9月7日起、本金13690.39元自2019年9月26日起,均计至2020年6月16日止)。 被告 答辩 意见 陈荣升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 认定 事实 卡片1种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 申请时间 2011年6月29日 开户日期 2011年9月21日 卡号 622811000390**** 信用额度 30000元 利率 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违约金标准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尚欠本金 13690.39元 其他事项 原告自述:被告自2019年9月26日起未按期还款,截至2020年6月16日止累计利息、复利1054.44元、费用5564.62元;违约金即滞纳金;自2020年6月17日起,原告不再收取利息、复利、费用。 卡片2种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 申请时间 2013年12月16日 开户日期 2014年1月13日 卡号 622811003164**** 信用额度 36000元 利率 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违约金标准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尚欠本金 30215.06元 其他事项 原告自述:被告自2019年9月7日起未按期还款,截至2020年6月16日止累计利息、复利2909.47元、费用7385.7元;违约金即滞纳金;自2020年6月17日起,原告不再收取利息、复利、费用。 裁 判 理 由 本院认为:陈荣升向原告申办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使用,双方间形成了以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关系。陈荣升未能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陈荣升承担清偿透支本金及利息(含复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主张的费用(包含违约金),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收取。陈荣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适 用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 判 事 项 被告陈荣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905.45元及利息、复利、费用(其中本金30215.06元自2019年9月7日起、本金13690.39元自2019年9月26日起,均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至2020年6月16日止)。 迟延履 行 责 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被告陈荣升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 款 审 判 员 庄 曙 新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林 立 婷 速 录 员 郭 妮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