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邹平县孙镇人民政府与山东广明实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孙镇人民政府,山东广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9-1号原告邹平县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邹平县孙镇驻地。法定代表人XX文,系该镇镇长。被告山东广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孙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忠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孙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山东广明实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广明实业有限公司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山东广明实业有限公司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