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吕国栋、周万领追偿权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吕国栋,周万领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10-1号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被告:吕国栋。被告:周万领。本院在审理(2014)旌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被告吕国栋、周万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国栋、周万领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袁国志提供了自有的凯宴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FE76**)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吕国栋、周万领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袁国志提供担保的凯宴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FE7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