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平审 判 员 梁存圣人民陪审员 沈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单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