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故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平审 判 员  梁存圣人民陪审员  沈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单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