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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9日,婚生女王泽涵出生。2008年7月27日,被告因故与原告争吵,原告意外致其右外踝骨折。2011年5月18日,烟台开发区法院以原告犯故意伤害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附带赔偿被告医疗费等98760.45元。2013年5月17日被告向烟台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原告离婚,同年7月24日,烟台开发区法院裁定准许被告撤回起诉。因被告的过度自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重婚,(2011)烟开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明确认定,原告王某构成重婚罪,故其与被告高某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原告王某现起诉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理由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纪法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王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