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与武汉七色龙油墨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武汉七色龙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53号原告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童清阶,主任。委托代理人雷千伟,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武汉七色龙油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武汉七色龙油墨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