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辉、张航与栾厚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张航,栾厚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371号原告郭辉。原告张航。被告栾厚强,居民。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2号楼。负责人宗全民,总经理。原告郭辉、张航与被告栾厚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潍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单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