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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柞执字第0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徐珍义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珍义,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柞执字第00002—3号申请执行人徐珍义,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徐珍义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斌应偿还申请执行入徐珍义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6750元、诉讼费1050元、公告费566.4元,共计78366.4元,并交纳执行费500元。在执行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李斌将其所有的位于柞水县乾佑镇界牌湾村三组土木结构瓦房4间(三间正屋一间厦房)及院落和附属设施(厕所、猪圈、树木等)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徐珍义的协议,并交纳了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徐珍义已收到房屋及院落等,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柞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国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