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1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邓沙平、尹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176-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洞井镇和平村九组。法定代表人肖文欺,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沙平,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和平组。被执行人尹超,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和平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11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550元,共计111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沙平、尹超的银行存款111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