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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天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龙玉江与济南舒英特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玉江,济南舒英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天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龙玉江,男,住江西省遂川县。委托代理人罗旱雷,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福磊,男,住济南市。被告济南舒英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金海,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玉江与被告济南舒英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英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玉江委托代理人罗旱雷、刘福磊,被告舒英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孟金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玉江诉称,2010年7月6日至2011年12月31日,原告龙玉江在被告舒英特公司任职,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为试用期每月6000元,2010年10月之后为8000元,工资按月支付。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31日,被告舒英特公司与原告龙玉江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原告龙玉江缴纳社会保险,原告龙玉江于2011年12月31日提出辞职。2012年4月25日,原告龙玉江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裁决后,原告龙玉江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舒英特公司向原告龙玉江支付拖欠的工资6.1万元;2、被告舒英特公司向原告龙玉江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3、被告舒英特公司向原告龙玉江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9.6万元。被告舒英特公司辩称,1、原告龙玉江所诉被告舒英特公司应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属实,但其并不拖欠原告龙玉江工资,相反还多向原告龙玉江支付了一部分费用。2、原告龙玉江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申诉时效。经审理查明,原告龙玉江于2010年7月6日到被告舒英特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舒英特公司未给原告龙玉江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口头约定了2010年7月至9月为试用期,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每月6000元,试用期之后的月工资为每月8000元。被告舒英特公司正常为原告龙玉江发放工资至2010年12月份。自2011年1月起,被告舒英特公司仅向原告龙玉江发放工资4次,发放工资总计3.5万元。至2011年12月20日,共拖欠原告龙玉江工资58149元(计算方式:2011年1月至11月共计11个月×每月8000元+2011年12月8000元÷21.75天×14天-3.5万元=58149元)。2011年12月20日,原告龙玉江以被告舒英特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离职。2012年4月25日,原告龙玉江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舒英特公司支付:1、拖欠的工资6.1万元及赔偿金3.05万元;2、经济补偿金1.6万元;3、社会保险补偿金8766元;4、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2万元。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裁决:1、被告舒英特公司支付原告龙玉江经济补偿金3263元。2、对原告龙玉江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付。原告龙玉江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舒英特公司支付:1、拖欠的工资6.1万元及赔偿金3.05万元;2、经济补偿金1.2万元;3、社会保险补偿金8766元;4、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6万元(计算方式为:自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共计12个月,按每月8000元计算为9.6万元)。诉讼中,原告龙玉江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舒英特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3.05万元及社会保险补偿金8766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龙玉江提交的仲裁裁决书、银行对账明细单、收款收据,被告提交的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龙玉江于2010年7月6日到被告舒英特公司工作后,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被告舒英特公司拖欠原告龙玉江工资58149元的事实清楚,应当为原告龙玉江支付拖欠的工资58149元。原告龙玉江以被告舒英特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于2011年12月20日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舒英特公司应向原告龙玉江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计算方式为:8000元每月×1.5个月=1.2万元)。原告龙玉江要求被告舒英特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6万元的诉讼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且原告未提交其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龙玉江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舒英特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3.05万元及社会保险补偿金8766元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舒英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龙玉江拖欠的工资58149元。二、被告济南舒英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龙玉江经济补偿金1.2万元。三、驳回原告龙玉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济南舒英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艳审 判 员 仝 洋代理审判员 王 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