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26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纪呈与金全清、金全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纪呈,金全清,金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601-1号申请执行人陈纪呈。被执行人金全清。被执行人金全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刑初第1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纪呈与被执行人金全清、金全林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金全清名下车牌为浙C×××××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号:LSGPC54R0AF069205;发动机号:101070643),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本院认为,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73291.46元及利息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乐执民字第26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