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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民初字第17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百文与李标、张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文,李标,张玉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1755-1号原告张百文。被告李标。被告张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文与被告李标、张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8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180元,由原告张百文负担。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卜其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