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寿珍与夏明辉、李素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寿珍,夏明辉,李素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寿珍,女,194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明辉,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英,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黄寿珍诉被上诉人夏明辉、李素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武隆县人民法院(2013)武法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审理期间,黄寿珍于2013年12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寿珍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寿珍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黄寿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审 判 员  蔡伟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洪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