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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义民初字第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义民初字第0520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国兰,盐城市亭湖区步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甲,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桂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兰、被告马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被告婚后经常参与赌博,还被公安部门处罚过。我多次劝说无效,被告因赌博欠下高利贷,而且还去盗窃被判刑。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们双方于2011年8月1日分居生活。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被告选择随哪方生活,抚养费依法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马某甲辩称:我与原告是有夫妻感情的。虽然我婚后参与游戏机赌博,但我现在通过思想改造已改正缺点,保证今后不再犯错。我希望原告能给一次机会。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8月19日生女孩马某乙。被告婚后常有参与游戏机赌博行为。2011年11月,被告因盗窃被捕后判刑。2013年8月,被告提前刑满释放。此后原、被告双方也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原、被告双方应本着相互关心,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双方加强交流,顾及家庭子女利益,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桂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