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与被告吴土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吴土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负责人蒋星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希君,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职员。被告吴土雄,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与被告吴土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以被告吴土雄无法联系,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邝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君辉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