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商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陈林茂与陈学豹、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茂,陈学豹,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路商初字第2257号原告:陈林茂。被告:陈学豹。被告:陈燕。原告陈林茂与被告陈学豹、陈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艺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林茂、被告陈学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林茂起诉称:被告陈学豹、陈燕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4月10日结婚,2010年10月20日离婚。2009年1月23日,被告陈学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并出具借条为凭。后被告未还款。现要求被告陈学豹、陈燕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09年1月23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原告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学豹答辩称:借款属实。被告陈燕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起诉的事实和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借条以及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证明书各一份,证明被告陈学豹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以及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陈学豹无异议。被告陈学豹、陈燕未向本院提交反证。经开庭审理,被告陈燕未到庭应诉,且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和举证材料后,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陈学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陈林茂与被告陈学豹自愿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陈学豹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以该借款发生于被告陈学豹与被告陈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由,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学豹、陈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林茂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0元,依法减半收取3020元,由被告陈学豹、陈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金 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