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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执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20-12-17

案件名称

周展文、廖亚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展文;廖亚安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穗海法执字第3283号 申请执行人:周展文,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廖亚安,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原告周展文诉被告廖亚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展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亚安赔偿款项489202元。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执行。 申请人周展文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廖亚安的财产线索。 由于申请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廖亚安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广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廖亚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此,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穗海法执字第32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剑峰 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 代理审判员  黄继锋 二〇一三年××月××日 书 记 员  许书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