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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商初字第23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恒昌制刷有限公司、宁海县映雪文具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宁海县恒昌制刷有限公司,宁海县映雪文具有限公司,王中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397-1号原告:宁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号宁波银行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林亚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茹媛,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海县恒昌制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街道东吕村。法定代表人:王中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海县映雪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下洋村。法定代表人:薛良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中兵,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海县恒昌制刷有限公司、宁海县映雪文具有限公司、王中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宁海县恒昌制刷有限公司、宁海县映雪文具有限公司、王中兵需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柴学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巧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