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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2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耿川川与宋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川川,宋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449号原告耿川川,男。委托代理人杨海洋,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雷,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A座1楼。负责人仇海明,职务经理。原告耿川川与被告宋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川川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川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川川撤回对被告宋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