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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欢诉XX、刘成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XX,刘成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刘欢,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XX,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成金,男,具体出生年籍不详,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欢诉被告XX、刘成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