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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美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美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平湖生产厂与廖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美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平湖生产厂,美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廖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平湖生产厂。负责人钟启彬,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启彬,总经理。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中,广东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春霞,广东建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波。上诉人美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平湖生产厂(以下简称美固电子公司平湖厂)、美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固电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廖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美固电子公司、美固电子公司平湖厂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合法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关系,依法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共7个月月平均工资、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月平均工资。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廖波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第四项平均工资数额及原审判决第七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及赔偿金数额。关于原审判决第四项平均工资数额,上诉人美固公司认为月平均工资应为实发工资5925元,不应包括保险费、住房补贴及所得税。对此本院认为,计算员工的月平均工资应为应发工资,员工工资中扣除的社保费及个人所得税均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有关款项,扣除的部分属于员工的工资。至于住房补贴,亦属于月平均工资的组成部分。故原审关于廖波月平均工资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上诉人美固电子公司认为系工模部搬迁至珠海,属于客观原因发生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了三次调解笔录及会议记录予以证明不属于违法解除。被上诉人廖波认为美固电子公司工模部没有搬迁,以前的同事仍然在深圳工作。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美固电子公司的主张,当时跟廖波协商时提出了三种方案,第一调到珠海另一家关联公司工作,第二降低工资,第三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美固电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产业结构做出重大调整,工模部已经全部搬迁至珠海,其仅提交一份会议记录以及三份没有劳动者签名认可的调解笔录不足以证明发生了令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使真的存在工模部搬迁的事实,美固电子公司亦应首先与廖波协商变更工作岗位,而美固电子公司提出的调到珠海另一家公司工作或降低工资报酬显然未充分考虑廖波的利益,廖波只能从美固电子公司提出的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方案中选择,廖波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方案,实际上并没有充分给予廖波协商的权利,并不存在协商的空间。综上,美固电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充分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导致合同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美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平湖生产厂、美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