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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梁荣枝与林志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枝,林志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75号原告梁荣枝。被告林志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负责人尤程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原告梁荣枝诉被告林志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世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荣枝,被告林志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荣枝诉称,2013年9月24日9时15分,被告林志丰驾驶粤B8FV**号机动车与原告梁荣枝驾驶粤XK42**号机动车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君王酒店对开路段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志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梁荣枝支付汽车维修费18760元、拖车费400元、评估费221元,共19381元。被告林志丰驾驶粤B8FV**号机动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122000元),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支付原告事故损失19381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林志丰辩称,被告林志丰为原告垫付了车辆评估费823元,应该在本案中予以扣减。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1.被告林志丰驾驶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2.诉讼费不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1.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不应迳行赔偿;2.原告主张不合理,应予拒赔。诉讼中,原告梁荣枝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林志丰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民事诉讼主体告知1份、企业信息查询单2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林志丰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被告林志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林志丰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3.拖车费发票1张、评估费发票2张、拖车服务费发票1张、修理费发票1张、汽车配件费发票2张、车损鉴定结论书3份、车损鉴定结论明细表4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花费车辆维修费18760元、拖车费400元、评估费221元,合计19381元。被告林志丰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诉讼中,被告林志丰提供的证据及原告梁荣枝的质证意见如下:1.评估费发票1张,证明被告林志丰为原告垫付车辆评估费823元。原告梁荣枝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2.保险单2份、证明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商业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险)原告梁荣枝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诉讼中,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本院于庭前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梁荣枝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3,经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可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被告林志丰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经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可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9月24日9时15分,被告林志丰驾驶粤B8FV**号机动车与原告梁荣枝驾驶粤XK42**号机动车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君王酒店对开路段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志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梁荣枝支付汽车维修费18760元、拖车费400元、评估费221元,共19381元。再查明,被告林志丰驾驶粤B8FV**号机动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122000元),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交强险的理赔规定,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承保人,应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优先理赔2000元。对上述原告梁荣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之外的损失17381元,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肇事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人,且金额在500000元保险限额内,故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迳行赔付。综上,故原告梁荣枝的诉讼请求具备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荣枝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荣枝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保险理赔款1738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26元(原告梁荣枝已预交),由被告林志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世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