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4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寒冰与金胜、秦泗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胜,王寒冰,秦泗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胜。委托代理人李宏志,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寒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泗波。上诉人金胜与被上诉人王寒冰、秦泗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金胜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因上诉人金胜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飞代理审判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陈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