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府谷县金利源综合利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府谷县金利源综合利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商初字第475号原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黄岗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大龙,董事长。被告府谷县金利源综合利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海则庙乡王大庄村。法定代表人曹安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金利源综合利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涂卫真人民陪审员  郭拥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荆雅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