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392号原告毕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