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中民终字第17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北京市翠满楼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翠满楼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7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翠满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3号。法定代表人邰春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惠萍,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立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3号。法定代表人黄雪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君伟,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翠满楼餐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7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79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武子文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颖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