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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邑民初字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郭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邑民初字00898号原告郭某,村民。委托代理人焦秉仁,男,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