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邑民初字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郭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邑民初字00898号原告郭某,村民。委托代理人焦秉仁,男,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