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太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8月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转逮捕。现羁押太康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德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德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7日夜10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豫N771**大货车,沿太康县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蜜蜂刘路段时,与同方向丁某某无证驾驶的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乘车人李某某被撞致死亡。经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责任认定,曹某某应负主要责任。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给双方家庭带来了伤害,很后悔,请求从轻处理。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建议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夜10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豫N771**大货车,沿太康县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郊乡蜜蜂刘路段时,与同方向丁某某无证驾驶的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乘车人李某某被撞致死亡,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太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曹某某应负主要责任,丁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了2013年7月27日晚上10点多,其驾驶豫N771**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在过了蜜蜂刘红绿灯后,行驶过程中撞到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四轮拖拉机尾部了,在四轮拖拉机左侧一个妇女被从车上甩了下来。其停下车后,见那个妇女喊疼,于是打122报警电话,然后在现场一直等着处理。后帮忙把伤者抬上救护车及被交警队的人带到队里的情况。2、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无证驾驶四轮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到城郊乡蜜蜂刘红绿灯右转弯沿着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中后拖斗被车牌号豫N771**的车撞了,其妻子李某某从车上掉到路上,当时李某某还喊疼,后被120救护车拉走及李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3、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乘坐曹某某驾驶的豫N771**车辆去太康县拉西瓜的途中与四轮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一个妇女从四轮拖拉机上甩了下来,摔倒了路上。这时曹某某刹住车下车后,往那个妇女跟前跑的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5、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的情况。6、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的情况。7、物证照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情况。8、户籍证明及驾驶证证实被告人身份、年龄及被告人有驾驶资格的情况。9、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调查笔录证实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的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属投案自首,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李效华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