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施健健与陆顺飞,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健健,陆顺飞,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民初字第2366号原告施健健。被告陆顺飞。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15号新海通大厦14层。委托代理人温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健健与被告陆顺飞、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健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健健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魏清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帅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