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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商初字第0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李亦军与无锡联合品牌资源整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瑞和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亦军,无锡联合品牌资源整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瑞和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商初字第0449号原告李亦军。被告无锡联合品牌资源整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北大街66号。诉讼代表人吴唯农,无锡联合品牌资源整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被告无锡瑞和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中村杨家浜锡宅路北薛金路南。诉讼代表人吴唯农,无锡瑞和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亦军诉被告无锡联合品牌资源整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瑞和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亦军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亦军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李亦军已预缴),由李亦军负担。审 判 长 莫 燕代理审判员 姜 海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伟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