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信浉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郝怀洲诉被告华祥电建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怀洲,华祥电建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浉民初字第65号原告郝怀洲,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华祥电建分公司负责人董奇。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郝怀洲诉被告华祥电建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已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怀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新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