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杜华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秭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华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秭归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杜华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秭归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杜华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秭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109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秭归支公司给付杜华麟14455.9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秭归支公司未自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权利人杜华麟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杜华麟14455.99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09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家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