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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3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刘伊诉湖南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伊,湖南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429号原告刘伊,女,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凯,湖南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意丰,湖南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文斐。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原告刘伊诉被告湖南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伊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彭 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