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二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根发、王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根发,王林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第00684号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委托代理人:夏立新。被告:张根发,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林峰,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根发、王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742.50元,由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