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斟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17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斟(又名:黄志辉),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大安镇。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7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一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7月2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城区惠淡路马庄九方混凝土搅拌站前抓获被告人黄斟,从其驾驶的号牌为粤LV**18的本田雅阁牌银色小汽车后尾箱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103包(经鉴定,共净重为78.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明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程序合法。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7月2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城区惠淡路对经过的被告人黄斟驾驶的粤LV**18本田雅阁车辆进行检查时,在该车后尾箱发现可疑毒品103包,故将被告人黄斟抓获。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在被告人黄斟驾驶的汽车尾箱查获的毒品103包、包装毒品用的罐子三个、小勺子一个、粤LV**18本田雅阁小汽车一辆,当场予以提取并扣押。现场称量笔录,证明公安人员对在被告人黄斟车上查获的毒品进行秤量,103包毒品去掉包装袋净重78.6克。黄斟作了签供。照片签供,证明被告人黄斟对在查获的毒品及包装工具、秤量毒品相片,均作了指认,供认毒品103包及罐子是在其车尾箱里查获的,罐子是用来装冰毒的,秤量的结果属实。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明经对查获被告人黄斟所持有的毒品103包进行鉴定,重量为7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黄斟犯罪时已达到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黄斟供述,其本人有吸食毒品,6月底,其认识一个姓林的朋友(电话135******99),知道他有“货”,每克50元,约好今天凌晨12点半到惠阳淡水高速公路口交易,其按约定拿到货,就放在车尾箱,回到冷水坑就被警察查获了。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斟无视国法,为了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78.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斟当庭自愿认罪,有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诉人黄斟上诉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7月2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城区惠淡路马庄九方混凝土搅拌站前抓获上诉人黄斟,从其驾驶的号牌为粤LV**18的本田雅阁牌银色小汽车后尾箱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103包(经鉴定,共净重为78.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清楚,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斟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78.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黄斟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非法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净重达78.4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原判充分考虑了上诉人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判的量刑适当。故上诉人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要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理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丁祥雄审判员 马世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