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3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延边飞乐实业有限公司与张运发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飞乐实业有限公司,张运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3299号原告延边飞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冰,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被告张运发,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丽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飞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运发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飞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飞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其他费用80元,共计85元(原告已预交90元),由原告延边飞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