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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占福因与被上诉人冷淑奎、王秋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占福,冷淑奎,王秋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福,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王丽霞,住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淑奎,住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秋芬,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马黎霞,住蛟河市。上诉人刘占福因与被上诉人冷淑奎、王秋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占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霞,被上诉人冷淑奎、被上诉人王秋芬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黎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卫 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