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洙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向阳、王晓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向阳,王晓燕,王学秋,莒南县朝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洙民初字第2-4号原告: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中余,董事长。被告:刘向阳,城镇居民。被告:王晓燕,城镇居民。被告:王学秋,农民。被告:莒南县朝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爱玲,经理。原告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向阳、王晓燕、王学秋、莒南县朝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价值40万元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向阳所有的车辆两辆(车号:鲁Q×××××鲁Q×××××)。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不得转移、藏匿、毁损、变卖、典当、抵押等,否则负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军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