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柯亮与冷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亮,冷宇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柯亮,男,生于1972年8月3日,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委托代理人齐自新、丁福华,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宇,男,生于1979年3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柯亮与被告冷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柯亮的委托代理人齐自新、丁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冷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亮诉称: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2年5月6日止,被告冷宇分多次陆续在原告处借现金17万元。2012年5月6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内容是“经双方结算,冷宇欠柯亮现金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冷宇承诺尽快还款”。但是,至今被告冷宇尚未偿还欠款。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冷宇(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1月14日,被告冷宇以其经营的济南尊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需要为由,向原告柯亮借款,并以济南尊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柯亮签订了“尊容科技信用卡托管(养卡)协议”,约定由柯亮将自有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出租给济南尊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信用额度44000元,期限6个月,自2010年1月14日至2010年7月13日,每月托管费880元。2010年4月7日,被告冷宇再次以济南尊容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柯亮签订了“信用卡托管(养卡)协议”,约定由柯亮将自有的5张信用卡,总还款额度为104000元出租给济南尊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每月养卡费用为2080元,期限12个月,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1年4月6日。原告柯亮在上述协议签订后按约定将信用卡交付于被告冷宇。2012年5月6日,被告冷宇向原告柯亮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经双方结算,冷宇欠柯亮现金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冷宇承诺尽快还款。欠款人:冷宇。后因冷宇未向柯亮还款,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信用卡托管(养卡)协议2份、欠条1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相互印证,经庭审查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虽然柯亮是与济南尊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信用卡借用关系,但冷宇于2012年5月6日出具的欠条明确了其自愿承担济南尊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向柯亮偿还欠款的��思表示,柯亮亦对该债务的转移无异议,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柯亮要求被告冷宇偿还17万元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冷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冷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柯亮欠款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冷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亚萍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蔡笑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