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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乃原,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有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