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乃原,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有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