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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山东省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段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3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段君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高商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段君华是某小学在编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段君华的工资每月1500元,直至额满1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玉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