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穆俊峰代理审判员 翟爱红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