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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耒巡民夏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陈乐与蒋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红莲,梁承连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耒巡民夏初字第105号原告贺红莲,女,汉族,耒阳市人。被告梁承连,男,汉族,耒阳市人。原告贺红莲与被告梁承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为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红莲与被告梁承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红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6月在耒阳市龙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10月27日生育长子梁云云,2007年11月2日生育次子梁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即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经常吵打,始终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加上原告有赌博恶习,且多次动手殴打过原告,于是原告于2009年年底外出打工,与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梁利随原告生活,梁云云随被告生活。被告梁承连辩称,原告所述的婚姻过程与生育情况属实,其他的均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贺红莲与被告梁承连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6月在耒阳市龙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10月27日生育长子梁云云,2007年11月2日生育次子梁利。上述事实,有原告贺红莲与被告梁承连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原件与婚生小孩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贺红莲与被告梁承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婚后虽然发生过争吵,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多一点宽容和体谅,能互敬互爱,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搞好的。原告主张因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吵打而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请求离婚,但原告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维护社会主义家庭与婚姻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故本院对原告贺红莲要求与被告梁承连离婚,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贺红莲要求与被告梁承连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为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