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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叙永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刘炎华诉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焱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叙永行初字第1号原告刘焱华,男,生于1950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委托代理人程宗伙,泸县玄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剑波,局长。第三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锦镇。组织机构代码:73163063-9。法定代表人赵应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焱华诉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由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以与第三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赔付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姜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