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9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冯志英与武穴市鹏祥贸易公司、邓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英,武穴市鹏祥贸易公司,邓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985-1号原告:冯志英,女,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武穴市鹏祥贸易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丁家巷。被告:邓汉祥,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商人,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英与被告武穴市鹏祥贸易公司、邓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穴市鹏祥贸易公司、邓汉祥起诉的申请。本院查认为:原告冯志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英撤回对被告武穴市鹏祥贸易公司、邓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冯志英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兵审 判 员 金楚才人民陪审员 吴汉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