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东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郑东,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信豪物资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李伟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和永波,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长虹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发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东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东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东撤回起诉。诉讼费13108元免交。审 判 长 陆虹代理审判员 王洋人民陪审员 温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