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民一初字第03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092号原告:金某某,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徐某某,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