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民一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赵四妹与廖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四妹,廖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吉民一初字第1223号原告赵四妹。委托代理人周洋洋,刘光文,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廖玉龙。原告赵四妹与被告廖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雪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四妹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玉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四妹诉称,2011年初,被告廖玉龙在吉州区跃进路开办外婆家排档店,对外招聘服务员。同年6月,原告应聘到被告店里做事,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主要从事配菜工作,月资1200元,每月10日发工资。至2011年8月底,被告排档关门停业,尚拖欠原告7、8月份工资计19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现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900元。被告廖玉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廖玉龙为吉州区外婆家排档餐饮店业主。2011年6月原告赵四妹受雇入被告经营的外婆家排档店从事配菜等工作。2011年8月底该店停业关门,被告尚欠原告2011年7、8月份工资1900元,并出具了欠条。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赵四妹提供的身份证、被告廖玉龙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赵四妹受雇于被告廖玉龙,在其经营的餐饮店内从事配菜一职,已经付出了劳务,履行了职责,有应当获得报酬的权利,故其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19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玉龙给付原告赵四妹劳务报酬1900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廖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熊雪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欢